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七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弘扬雷锋精神,积极参与好人之城、志愿之城等城市文明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