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