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