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就辖区内可能产生大气颗粒物污染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重大、复杂的大气颗粒物污染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