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