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放生活动,不得危害生态安全,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利用放生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组织开展放生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