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六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照教义教规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指定的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禁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禁止借宗教名义进行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