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七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原备案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一)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团体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二)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三)宗教教职人员死亡的;(四)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