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信教公民代表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可以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