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因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宗教活动场所原设立条件的,所属的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