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林业、园林、文物、旅游等部门的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