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爱国爱教;

(二)安排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

(四)教育、培养和管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本场所财产,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六)负责本场所的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事务;

(七)建立并管理本宗教活动场所的档案;

(八)依法管理本场所的其他事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每年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管理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