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六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加宗教活动场所名称组成。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派、人名等冠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提供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