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三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办学章程,在核准的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及范围内招生,通过考试或者考核等方式择优录取,并将录取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报考宗教院校,应当本人自愿,符合招生条件,经报考人员经常居住地宗教团体或者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推荐。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