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一条有效省宗教团体应当履行所举办宗教院校的主体责任,指导、监督宗教院校坚持爱国爱教的办学理念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议事决策制度,支持宗教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