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宗教团体应当履行所举办宗教院校的主体责任,指导、监督宗教院校坚持爱国爱教的办学理念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议事决策制度,支持宗教院校改善办学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