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及时更新宗教教职人员变动情况,并及时将宗教教职人员变动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