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对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要求的优化营商环境目标或者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靠后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