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市场主体代表以及有关社会人士等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