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