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