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市发展规模,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饮用水水源工程的统筹规划和建设。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