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弘扬各民族保护水源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