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