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县(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和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跨县(区)饮用水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跨县(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之间应当采取定期会商、跨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措施,加强跨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