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县(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和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跨县(区)饮用水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跨县(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之间应当采取定期会商、跨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措施,加强跨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