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改完善。饮用水供水单位、保护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