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履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