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应当列明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手段、实施对象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