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反映问题的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