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