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