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反映问题的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