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