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实施第十五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可以发出或者提请本级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