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可以发出或者提请本级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