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综合治理体系,构建网络信息工作格局,协调解决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有关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市和区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电信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