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健康文明用网的良好氛围。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