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和改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提高城市供水能力。

鼓励采取供水单位自筹、社会融资、受益单位集资等多种方式,依法筹集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资金。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