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供热、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等管道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消防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管道与二次供水管道相连接或者共用一个贮水池(箱),将洗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管道与二次供水管道直接相连接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计量器具周围设置障碍物、占压物,或者阻止、妨碍供水单位查看、检定、更换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专用供水管道的计量器具,未安装在城市公共供水主干管道与单位专用管道的连接处且未予以整改的,责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用水单位不配合整改的,对用水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