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覆盖、涂改、占用、损毁、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取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