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供水单位或者用户对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市)计量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检定费用和水费:

(一)计量器具经仲裁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仲裁的一方承担;

(二)计量器具经仲裁检定不合格的,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不准确的,检定费用和差额水费由用户承担;非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不准确的,检定费用和差额水费由供水单位承担。

因供水单位责任造成计量器具不能计量的,每月水费按照上一年度同季度的最低月用水量计收;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器具不能计量的,每月水费按照上一年度同季度的最高月用水量计收;因其他原因造成计量器具不能计量的,每月水费按照上一年度同季度的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