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供水实行用水计量收费。

既有住宅未安装计量器具的,按照用水定额收费。

用户应当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