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用户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

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办理临时用水手续,签订临时供用水合同。临时用水期满后需要继续用水的,应当续签临时供用水合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