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未进入地下管廊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周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距离水源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的区域;(二)距离净水厂厂区十米以内的区域;(三)距离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边缘两侧各三米以内的区域。供水专用供电设施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区域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