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未进入地下管廊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周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

(一)距离水源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的区域;

(二)距离净水厂厂区十米以内的区域;

(三)距离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边缘两侧各三米以内的区域。

供水专用供电设施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区域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