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圈占、覆盖、堵塞检查井、供水管道进出口;

(二)掩埋、穿凿、损毁、盗窃供水设施及其电缆等附属配套设施;

(三)向供水设施倾倒或者堆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

(四)建设占压供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在供水管网垂直地面上种植深根树木、埋设线杆、安装各类基桩;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爆破、打井、采掘、挖窑、墓葬、采砂和取土;

(七)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