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取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损毁或者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移动、拆除取水设施;(二)建造与水利、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三)爆破、打井、采掘、挖窑、墓葬、采砂和取土;(四)垂钓、捕鱼、养殖、狩猎、放牧、垦种、旅游、游泳、划船、戏水;(五)其他危及取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