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取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损毁或者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移动、拆除取水设施;

(二)建造与水利、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爆破、打井、采掘、挖窑、墓葬、采砂和取土;

(四)垂钓、捕鱼、养殖、狩猎、放牧、垦种、旅游、游泳、划船、戏水;

(五)其他危及取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