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取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巡视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涂改、占用、损毁、移动、拆除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