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取水设施周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距离地表水源取水设施边缘一百米以内的区域;(二)距离地下水源取水设施边缘三十米以内的区域;(三)距离水源水厂厂区十米以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