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取水设施周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

(一)距离地表水源取水设施边缘一百米以内的区域;

(二)距离地下水源取水设施边缘三十米以内的区域;

(三)距离水源水厂厂区十米以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