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与其相连接的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将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技术确认;在工程竣工时,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本市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产品目录组织施工。在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