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与其相连接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管交接,将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移交竣工资料。验收不合格或者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后方可移交。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