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安防设施、智能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改造方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改造方案实施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